北京安信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销 京津冀华北
任海青
91110106692312864B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72号2号楼32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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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京0105民初1774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D某某,北京安信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00405
一、被告Z某某、被告D某某、被告北京安信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四万一千五百一十八元四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四百元、误工费二万五千元、护理费九千元、交通费五百元、营养费四千六百三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八元、病历复印费八十四元(已支付一万元,剩余款项于上述期间给付)。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155元(已交纳),由被告Z某某、被告D某某、被告北京安信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9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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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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