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7)吉01执657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01 |
2 | 其他 | (2017)吉01民初1110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第一五五中学 | 2400 | 一、被告长春市第一五五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用24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春市第一五五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