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黄富宇
91450681201181282T
4680万元人民币
-
东兴市马路镇广西农垦火光农场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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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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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820175
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6701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670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5月2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670175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日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L某某信誉金150000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002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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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2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1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306126.95
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306126.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0612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5月28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92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9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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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3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630000
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63000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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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4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769518
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W某某工程款7695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594333.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1997年5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17518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3年8月2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3.76951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674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74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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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5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12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391842
一、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T某某工程款3718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以37184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5月2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2.以371842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日年12月20日止);二、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T某某信誉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6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T某某负担5233元,被告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负担5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5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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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6
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29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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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7
其他
(2019)桂0681执76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桂0681执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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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8
合同纠纷
(2017)桂06民终991号
被上诉人
-
40000
一、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继续履行其与上诉人L某某于1999年10月2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支付给上诉人L某某4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上诉人L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299元,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负担5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上诉人L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598元,被上诉人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负担1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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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1
9
合同纠纷
(2017)桂06民终125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12-27
10
合同纠纷
(2017)桂0681民初1347号
被告
原告:
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
--
驳回原告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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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东兴湘东泡沫厂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3-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东兴市复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4-03-28

开庭公告 1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返还原物纠纷
(2023)桂0681民初1203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3-07-1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桂06民终1102.1103.1104号
被上诉人
-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23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2-02-10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2-02-1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桂0681民初18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合浦县华丰机械施工公司,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2-02-10
6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桂0681民初404号
被告
原告:
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路支行
被告:
广西农垦火光农场有限公司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9-04-17
7
其他
(2017)桂0681民初1347号
被告
原告:
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
--
2017-10-12
8
其他
(2016)桂行终115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J某某,L某某,J某某,J某某
被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防城生产队五大户,东兴市人民政府
--
2017-03-09
9
其他
(2017)桂行终1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原防城生产队五大户,东兴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2017-03-09
10
其他
(2016)桂行终6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政府,广西农垦国有火光农场
被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马路镇冲榄村沟中组
--
2016-10-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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