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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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黔05民终38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3-09 |
2 | 合同纠纷 | (2019)黔0525民初1711号之一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纳雍县化作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