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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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湘04民终674号 | 上诉人 | - | 349200 | 一、维持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上诉人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货款3492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6838元,二审受理费6838元,共13676元,由上诉人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7-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 351359 | 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GEW产品销售合同》;
二、由被告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49200元给原告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并赔偿损失215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安装在原告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的UVE2C固化设备并将原告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印刷设备恢复原状。
四、驳回原告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838元,由被告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1-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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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湘04民终674号 | 上诉人 | -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0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 被告 | 原告: 衡阳中翔纸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龙炫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