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国家优质工程奖华南
曾创新
91450000669718292R
--
-
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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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1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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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其他
罚款50万元
5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20-05-11
南宁银罚〔2020〕15号

裁判文书 13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126民初287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S某某
300000
被告S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5332.76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47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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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
--
(2023)桂0126民初288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W某某
59999
被告W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59999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23年9月11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053.89元,后续利息、罚息以尚欠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3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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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3
--
(2023)桂0126民初16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W某某
300000
被告W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2023年6月27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9592.23元,其余利息和罚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80元,共计5070元,均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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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4
--
(2023)桂0126民初16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W某某
99999.98
被告W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99999.98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2023年6月27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5641.54元,其余利息和罚息以本金99999.98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的约定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33元,共计2210.5元,均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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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5
--
(2023)桂0126民初162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G某某
83575.42
被告G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83575.42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截止2023年6月27日的利息和罚息共计5398.06元,其余利息和罚息以本金83575.42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按双方签订的《邮享贷-优克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均由被告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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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6
--
(2023)桂0126民初161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
--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0元,两项共计5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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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7
--
(2023)桂0126民初9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Y某某
50536.8
一、被告Y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9214.7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22年11月17日,被告Y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为749.96元,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Y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28822.0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22年11月17日,被告Y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为1019.79元,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三、被告Y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43元,均由被告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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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8
--
(2023)桂0126民初9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G某某
75100.28
一、被告G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72600.28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23年5月24日,被告G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为8349.84元,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G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4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860元,均由被告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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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9
--
(2023)桂0126民初91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H某某
302500
一、被告H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22年11月17日,被告H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为14981.70元,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H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3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108元,均由被告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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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0
--
(2023)桂0126民初91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O某某
37656.83
一、被告O某某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35156.8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23年5月9日,被告O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为5538.43元,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O某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43元,均由被告O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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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O某某、L某某、广西奥派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L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1-11-12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N某某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20-06-2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R某某、W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08-1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02-05

开庭公告 5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桂0103民初3302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广西奥派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O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6-05
2
--
(2023)桂0103民初2424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3
--
(2023)桂0126民初460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H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12-1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377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11-0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287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H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9-21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173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P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7-21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16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W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27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161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L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27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162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G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27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桂0126民初16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被告:
W某某
宾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2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