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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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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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豫行申967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10-22
2
其他
(2019)豫71行终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4-01
3
--
(2018)豫7101行初22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交纳,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Z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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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4
--
(2018)豫15民申57号
第三人
-
--
驳回L某某1的再审申请
2018-05-24
5
--
(2016)豫1502民初2185号
第三人
-
200432
一、第三人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给原告W某某死亡抚恤金100216元;支付给被告L某某死亡抚恤金20043.2元,支付给被告L某某死亡抚恤金20043.2元,支付给被告L某某死亡抚恤金20043.2元,支付给被告L某某死亡抚恤金20043.2元,支付给被告L某某死亡抚恤金20043.2元。 二、驳回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374元,被告L某某承担373.8元,被告L某某承担373.8元,被告L某某承担373.8元,被告L某某承担373.8元,被告L某某承担37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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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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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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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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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00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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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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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信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0000
准予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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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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