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青黄岛)登记内变字﹝2018﹞第015710号 | 关于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70284228030893 | -- | 研发、制造、销售:计算机软件、电脑及耗材、集成电路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矿用设备、新能源设备、轴承、阀门、润滑油、断路器、五金工具、泵、皮带;高低压电器设备制造及销售;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5864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宙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更多 | 2021-07-2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5864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宙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 2021-05-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黄商初字第138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韦弗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 | 被告上海杰韦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沪0117民初5864号 | 原告 | 原告: 青岛西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宙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