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正常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华刚
12120101MB1H74189F
25747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8条,开庭公告316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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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6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4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津0101民初13095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L某某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号××室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S某某;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被告L某某自拒不恢复原状,返还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号××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交还原告之日止,向原告S某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00元,被告L某某负担2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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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2
--
(2023)津0101民初13583号
第三人
原告:
田某
被告:
赵某,孙某
1500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财产损失1200元; 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财产损失300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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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3
--
(2023)津0101民初9927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Z某某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被告Y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S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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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4
--
(2023)津行终146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O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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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5
--
(2023)津民申2002号
第三人
-
--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2023-08-29
6
--
(2023)津0101民初6412号
第三人
原告:
赵某某
被告:
赵某某1,孙某某,赵某某2
--
驳回原告赵某某全部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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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7
--
(2023)津0101民初6884号
被告
原告:
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
被告:
杨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本案按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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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8
--
(2023)津0101民初541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王某1,成某某
--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3-07-12
9
--
(2023)津0101行初164号
被告
原告:
韩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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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10
--
(2023)津0101民初3800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G某某,Z某某
--
本案按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4-19

开庭公告 3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2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3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3
4
--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S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5
--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6
--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S某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7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8
--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12
9
--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10
--
--
其他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4-06-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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