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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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津0101民初13095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 被告: L某某 | --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L某某将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号××室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S某某;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被告L某某自拒不恢复原状,返还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号××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交还原告之日止,向原告S某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200元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600元,被告L某某负担2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4-01-16 |
2 | -- | (2023)津0101民初13583号 | 第三人 | 原告: 田某 被告: 赵某,孙某 | 1500 |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财产损失1200元;
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财产损失300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T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1-30 |
3 | -- | (2023)津0101民初9927号 | 第三人 | 原告: S某某 被告: Y某某,Z某某 | --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被告Y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S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23 |
4 | -- | (2023)津行终146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L某某(O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10-18 |
5 | -- | (2023)津民申2002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王XX的再审申请 | 2023-08-29 |
6 | -- | (2023)津0101民初6412号 | 第三人 | 原告: 赵某某 被告: 赵某某1,孙某某,赵某某2 | -- | 驳回原告赵某某全部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赵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8-15 |
7 | -- | (2023)津0101民初6884号 | 被告 | 原告: 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 被告: 杨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 | 本案按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负担 ...更多 | 2023-07-13 |
8 | -- | (2023)津0101民初541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王某1,成某某 | -- |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2023-07-12 |
9 | -- | (2023)津0101行初164号 | 被告 | 原告: 韩某 被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 |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更多 | 2023-05-08 |
10 | -- | (2023)津0101民初3800号 | 第三人 | 原告: G某某 被告: G某某,Z某某 | -- | 本案按G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4-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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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3 | |
4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S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5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6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S某某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7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8 | --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
9 | --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天津市和平区房产和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