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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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吊销营业执照 | --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4-25 | 冀市监保处〔2022〕1306812200031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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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浙01民初488号 | 被告 | 原告: 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崔飞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223000 | 一、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ZL20163031××××.6、名称为“椅座(1728)”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
二、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5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由原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共同负担4270元。
原告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更多 | 2020-0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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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19)浙01民初488号 | 被告 | 原告: 霸州市凤莲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涿州市湖茂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