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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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浙0482执269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1-03 |
2 | 合同纠纷 | (2017)浙0482民初3248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财政局 | 400000 | 一、被告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平湖市新华中路136号主楼(一、二层除外)及西楼第二层的房屋、弄内车库一间腾退给原告平湖市财政局;
二、被告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400000元;
三、被告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租金2000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8元,减半收取计3174元,由被告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7-09-25 |
3 | 合同纠纷 | (2017)浙0482民初2959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财政局 被告: D某某 | 11200 | 准许原告平湖市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平湖市财政局负担。 ...更多 | 2017-07-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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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424行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财政局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
2 | -- | (2023)浙0424行初5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美特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平湖市财政局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