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

正常 长三角华东
陈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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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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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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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地址:浙江省丽水市XX街X号,负责人:张绍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身份证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XX街X号X幢X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事证第XXX号。2015年9月29日,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委托温州市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进行学校教学环境检测,检测报告(报告时间:2015年10月23日,编号:WZKRR20150428)显示:204教室黑板照度为87Lx,课桌照度为111Lx;203教室黑板照度为115Lx,课桌照度为115Lx;202教室黑板照度112Lx,课桌照度为129Lx;302教室黑板照度为121Lx,课桌照度为149Lx;303教室黑板照度为148Lx,课桌照度为90Lx。我委执法人员于11月2日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该校204、203、202、302、303教室均在正常使用,五间教室均只安装1盏黑板灯,五间教室的所有照明灯均平行于黑板。现场拍摄照片3张,同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进,并出具《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因当事人涉嫌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遂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已查明:1、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教室内照明设置未根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中“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准”:“(五)教室照明: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3.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的要求设置黑板照明。2、该校的检测报告(报告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显示204、203、202、303、302教室的课桌面和黑板的照度均未达到《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中“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之第(五)条第1项“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的标准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已构成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5年9月29日《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证据2:温州市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WZKRR20150428,报告时间:2015年10月13日)。证据3:11月2日《现场笔录》1份,叶XX的《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证据4: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法定代表人张绍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叶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5:11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委于2015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丽卫学罚告〔2015〕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进。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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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2015-11-23
丽卫学罚〔2015〕5号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8)浙1102民初87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丽水市莲都区城北小学,J某某,J某某,H某某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02-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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