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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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行贿罪 | (2017)宁0104刑初916号 | 被告 | - | 400000 | 一、被告单位宁夏泷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C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更多 | 2017-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