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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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211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尚某某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 | 驳回原告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4-27 |
2 | 其他 | (2020)吉行申9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再审申请人S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更多 | 2020-05-18 |
3 | 其他 | (2019)吉02行终26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S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4-22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8)吉0211民初217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 T某某,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58200 | 准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承担。 ...更多 | 2018-08-30 |
5 | 其他 | (2018)吉0211执194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30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2-24 |
6 | 合同纠纷 | (2016)吉0211民初1390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英语实验小学校,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1453889 | 驳回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85元,由原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08 |
7 | 其他 | (2016)吉0211执5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 | 2016-12-06 |
8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15)丰刑初字第106号 | 被告 | - | 4000 | 一、被告人T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T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0345.78元;
三、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T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147.43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94213.07元;
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6299.46元;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5188.18元;
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91.75元;
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1640.27元;
九、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T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8468.8元;
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T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1210.27元;
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L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T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驳回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T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16-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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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吉0211行初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
2 | 其他 | (2018)吉0211行初18号 | 其他 | 原告: S某某,W某某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2019-01-11 | |
3 | 其他 | (2018)吉0211行初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2018-12-21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18)吉0211民初217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被告: 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