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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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300000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 | 2018-10-29 | 恩银监罚决字〔2018〕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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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鄂2823民初337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10-28 |
2 | 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119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2-04-15 |
3 | 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5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1913291.05 | 一、由被告H某某、Z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2990元及2022年1月20日前所欠利息70301.05元,并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31%支付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提供的位于巴东县××镇××社区××路××号××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被告H某某提供的上述抵押物在最高额90万元抵押权范围内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减半收取6960元,由被H某某和被告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2-03-31 |
4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37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 | 80000 | 一、被告T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72%支付逾期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Z某某、L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T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27 |
5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89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S某某 | 350385.07 | 一、被告C某某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应收利息21882.02元、罚息28503.05元,共计200385.07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54%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被告S某某对被告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C某某、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22 |
6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92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H某某 | 272563.3 | 一、被告X某某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应收利息14727.72元、罚息17835.58元,共计152563.3元,并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54%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被告H某某对被告X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X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22 |
7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893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210427.15 | 一、被告C某某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元、应收利息6275.72元、罚息14151.43元,共计115427.15元。并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54%支付罚息。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二、被告C某某对被告C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22 |
8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83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 | 321347.04 | 一、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应收利息10889.04元、罚息10458元,共计171347.04,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6.2%支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二、被告H某某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12-22 |
9 | 其他 | (2021)鄂28民终32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巴东县土家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2-15 |
10 | 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391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 | 准许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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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信用卡纠纷 | (2023)鄂2823民初142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
2 | 信用卡纠纷 | (2023)鄂2823民初199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3-02-08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2421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150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T某某,S某某,T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6-28 | |
5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S某某,M某某,Z某某 | 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4-26 | |
6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2022)鄂2823民初110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M某某,Z某某,S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4-26 | |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5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2823民初50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9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L某某,T某某 | 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17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鄂2823民初4024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恩施州巴东县沙坝煤矿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Z某某,T某某,C某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