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海国税 许准 〔2016〕 1798 号 | --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2099-12-31 | 海口市美兰区国家税务局 | |
2 | (海口美兰税一局)许变更准字﹝2022﹞第(290)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12-2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海甸办税服务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2)京03民终754号 | 上诉人 | - | --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77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22-04-29 |
2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772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泛凯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6 |
3 | 其他 | (2018)京02执43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20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申201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07-23 |
5 | 其他 | (2018)京02执43号 | 被执行人 | - | 102036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资合实业有限公司(CHEERHARVESTINDUSTRIESLIMITED)的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七万美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资合实业有限公司(CHEERHARVESTINDUSTRIESLIMITED)、中国寰岛(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二千零三十六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资合实业有限公司(CHEERHARVESTINDUSTRIESLIMITED)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合实业有限公司(CHEERHARVESTINDUSTRIESLIMITED)、中国寰岛(集团)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8-01-15 |
6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7)京民终332号 | 上诉人 | - | 32454400 |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4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072元,由资合实业有限公司(CHEERHARVESTINDUSTRIESLIMITED)负担人民币142850元(已交纳人民币102036元,尚欠人民币408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2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9 |
7 | 其他 | (2017)琼0108执60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
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共印8份) ...更多 | 2017-09-14 |
8 | 合同纠纷 | (2017)琼0108执恢18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navtspt2lsr7x7xhsk
案件唯一码 ...更多 | 2017-09-14 |
9 | 其他 | (2016)琼0108执恢44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共印6份) ...更多 | 2016-12-29 |
10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京民辖终28号 | 被告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亚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5-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泛凯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海南德中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2014-09-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2)京03民终754号 | 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8 | |
2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2)京03民终754号 | 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
3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2)京03民终754号 | 上诉人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10 | |
4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2021)京0105民初1772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泛凯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
5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6904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寰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泛凯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