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刘育弘
914401066756693867
1104.2387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开创大道728号自编4栋2层218房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5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2

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2202112230408
新标准
通知书
章程备案,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2008-05-30
2058-05-30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穗开管企〔2019〕1号
新标准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批复
一、同意中外合资企业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软件批发; 商品批发贸易(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 贸易代理; 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 塑料制品批发; 货物进出口(涉及外资准入特别管理规定和许可审批的商品除外);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合成橡胶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 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信息化学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包装材料的销售;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数据交易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道路货物运输代理; 水上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搬运;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 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装饰用塑料、化纤、石膏、布料零售; 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 贸易咨询服务; 软件服务; 软件测试服务;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 仓储咨询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二、同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8名变更为9名。三、同意公司投资各方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和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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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2099-12-31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3
08201611240150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58-05-30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
08201712060070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58-05-30
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5
12202007310552
新标准
通知书
经营范围,章程备案
2008-05-30
2058-05-30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穗开管企[2016]359号
旧标准
--
新设立(外资并购)
--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7
12201909240164
新标准
通知书
变更登记
1988-07-26
2099-12-31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08201609120155
旧标准
--
企业变更登记
--
2099-12-31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

裁判文书 5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12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L某某
617160
一、被告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10960元; 二、被告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1.被告星祥塑料厂应付2022年11月8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2638.38元;2.以6109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为标准,自202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星祥塑料厂付清货款610960元之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200元; 四、被告L某某应当对上述第一至第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9元、财产保全费3669.6元(合计13768.6元),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还;两名被告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诉讼费137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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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2
2
--
(2023)粤0112民初151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
179200
一、被告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000元及违约金(以17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用1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5元和保全费1440.66元,由被告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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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3
--
(2023)粤0112民初152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品鸿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 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 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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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4
其他
(2017)粤1973执恢726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7)粤1973执恢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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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5
其他
(2016)粤1973执437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6)粤1973执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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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6
其他
(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272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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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7
其他
(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280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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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8
其他
(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8911号之一
申请人
-
--
本院(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8911号系列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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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9
其他
(2016)粤1973执2040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6)粤1973执2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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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0
其他
(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361号
申请人
-
--
本院(2015)东三法常执字第2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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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L某某,W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2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3-05
3
地方法院公告
平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经营者:W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7-13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2民诉前调8875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2
--
(2023)粤0112民初22718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焕荣注塑有限公司,C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L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6-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经营者:韦敬程),L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6-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54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星祥塑料制品厂(经营者韦敬程),L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725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烁光科技有限公司,Y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3-1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52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品鸿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3-0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51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钜鑫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3-0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43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聚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2-28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2民初143号
原告
原告:
广州赛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聚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2-1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