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钧
91321283339045814U
18000万元人民币
-
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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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2-01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京0105执28312号
2017-12-06
(2017)京03民终1020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京民申2702号
申请人
-
--
驳回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6-29
2
合同纠纷
(2017)京03民终10209号
上诉人
-
785241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98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98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三、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国铁建国际广场B座租赁合同》于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解除; 四、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的房屋租金六十三万零七百一十六元八角六分; 五、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五万四千五百二十五元六角三分; 六、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月租金之百分之五十即五万九千三百六十三元五角计算); 七、驳回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90元,由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48元(已交纳),由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0元,由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42元(已交纳),由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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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3
合同纠纷
(2016)京0105民初59870号
被告
原告:
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
1182520
一、自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寄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其与签订的《中国铁建国际广场B座租赁合同》于二○一六年五月底解除; 二、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九十四万九千八百一十六元; 三、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中国铁建国际广场B座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单元房屋腾空,交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二十三万二千七百零四元九角二分; 五、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月租金十一万八千七百二十七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0元,由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海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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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京0112民初4404号
原告
原告:
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X,张亮
--
准许原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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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京0112民初4404号
原告
原告:
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张亮
--
准许原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泰兴市智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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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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