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 | 行政罚款1581.39元,没收违法所得7906.94元 | 1581 | 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2011〕-1040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91110108802090204U | 营业执照 |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2001-05-16 | 2041-05-15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京质监许字[2013](京)00002809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经型式评价,符合法定要求,核准发证。 ...更多 | -- |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京质监许字[2013](京)00002808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经型式评价,符合法定要求,核准发证。 ...更多 | -- | --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晋0781执69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29 |
2 | 其他 | (2020)晋0781执69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24 |
3 | 其他 | (2020)晋0781执699号 | 申请人 | - | 109231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231.00元(其中本金106500元,案件受理费1215元,执行费151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10-15 |
4 | 其他 | (2020)晋0781执698号 | 申请人 | - | 17000 | 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7000元。
(2)向申请人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113元,申请执行费157元 ...更多 | 2020-10-13 |
5 | 合同纠纷 | (2019)京0114民初11028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2019-05-20 |
6 | 其他 | (2018)晋0781民初1439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17000 | 一、限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3 |
7 | 其他 | (2018)晋0781民初1440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 | 106500 | 一、限被告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6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被告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9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年一中民(商)终字第08757号 | 上诉人 | - | 563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四元(北京华海电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零八元,由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1-18 |
9 | 劳动争议 | (2013)海民初字第1630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 | 驳回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7-18 |
10 | 劳动争议 | (2013)海民初字第16306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 | 驳回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7-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四子王旗佳辉硅业有限公司 | 介休市人民法院 | 2018-11-09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三佳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介休市人民法院 | 2018-11-09 | |
3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北京边华电化学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0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8757号 | 其他 | -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