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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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鄂2827民初221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C某某,来凤县宏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28500267.73 | 一、被告湖北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00000元,并支付以9500000元为本金,年利率为8.1%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以9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展期协议》、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已支付的利息267.73元予以扣减。二、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来凤县宏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3428元,减半收取41714元,由被告湖北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来凤县宏泰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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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3)鄂2827民初1078号 | 被告 | 原告: 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湖北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翔奥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F某某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鄂2827民初2214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C某某,湖北翔奥电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翔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来凤县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2022-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