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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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 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3189.88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3189.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并处罚款3189.88元。罚款额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计算方法为3189.88平方米×1元/平方米=3189.88元 ...更多 | -- | 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6-07-04 | 南兴城管国土执行决〔2016〕24号 | |
2 | 违反税收管理 | -- | -- |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 | 2015-10-26 | 南兴国税简罚〔2015〕304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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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自然资发﹝2023﹞0312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5号路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2023-03-20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2 | 南自然资发﹝2023﹞0311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4号路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2023-03-20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3 | 南自然资发﹝2023﹞0361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8号路 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2023-03-24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4 | 南自然资发﹝2023﹞0310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3号路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2023-03-20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5 | 南自然资发﹝2023﹞0339号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给予广西兴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兴宁区五塘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项目(2号路)项目用地手续的通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2023-03-22 | 2099-12-31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
6 | 建字第450102202300069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兴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1#楼 | 2023-07-11 | 2024-07-11 | 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 | |
7 | 建字第450102202300071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兴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3#楼 | 2023-07-11 | 2024-07-11 | 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 | |
8 | 建字第450102202300070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兴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楼 | 2023-07-11 | 2024-07-11 | 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 | |
9 | 4501A336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2024-04-01 | 2027-04-01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10 | 建字第450102202300073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兴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6#楼 | 2023-07-11 | 2024-07-11 | 南宁市兴宁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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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桂0102民初2321号 | 被申请人 | - | 1708205.5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8205.5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6-01 |
2 | 其他 | (2019)桂0102民初3529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1624247.54 | 一、继续冻结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5×××67_1内的存款300000元;
二、继续冻结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兴东支行账户80×××88内的存款1324247.54元。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6-22 |
3 | 其他 | (2020)桂0102民初19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金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 189238.5 | 一、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第二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广西金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苗补偿费189238.5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被告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第二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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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桂0102民初877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2-03-1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3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9-07-29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3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15-08-11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桂0102民初35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宁市兴工基础设施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