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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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21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2-30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12-18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2-30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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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内民再535号 | 被申请人 | - | 970000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终2555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包青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
二、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W某某工程款970000元,并承担此款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W某某保证金10000元;
四、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包头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