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谢卫东
91110109768496058C
5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开发区龙园路8号F3-10A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109768496058C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2004-10-18
2054-10-17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812072382302452
旧标准
--
智能制造工厂
--
2099-12-31
门头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j1000016458402
旧标准
--
变更
--
2054-10-17
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内0204执19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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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2
其他
(2022)湘0121财保267号
被申请人
-
9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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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1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1)冀0903财保158号之一
申请人
-
1600000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天瑞星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040801040930022748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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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京0114执6265号
申请人
-
--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12-21
5
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1456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10314500
一、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314500元; 二、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31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1元,由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以票据为准),由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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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6
其他
(2019)京0114财保388号
申请人
-
103145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14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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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7
其他
(2017)京0114执238号
申请人
-
--
(2017)京0114执2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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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8
合同纠纷
(2016)京01民终4641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六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万七千零七十三元(已交纳),由G某某负担九千八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G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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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9
合同纠纷
(2016)京01民终4641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万六千九百四十元,由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万七千零七十三元(已交纳),由G某某负担九千八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G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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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10
合同纠纷
2014年昌民初字第03489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606667
一、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房租人民币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七元; 二、被告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拆迁补偿、补助款五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六千九百四十元,由原告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万七千零七十三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九千八百六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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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2-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8-2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京01民终5088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6
2
--
(2024)京01民终5107号
其他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21民初689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2-11-2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21民初689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2-10-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湘0121民初689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县人民法院
2022-06-28
6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1456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1-13
7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14民初14563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奥普科星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08-2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