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283民初896号 | 其他 | 原告: 大连新日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庄河市第三高级中学日升商店 | 3600 | 被告庄河市第三高级中学日升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新日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00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