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9)新28民终791号 | 被上诉人 | - | 1483459.65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2174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2174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告库车嘉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五日内给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总燃料油款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改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2174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库车嘉源化工有限公司剩余燃料油款869345元"为"上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库车嘉源化工有限公司剩余燃料油款61411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93.4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208.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6.38元,合计28118.02元,由上诉人库尔勒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963.79元,被上诉人负担815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