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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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冀08行终177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2行初8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70931(重)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三、责令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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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2
其他
(2018)冀0802行初82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判决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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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3
其他
(2018)冀0802行初21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一、撤销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7]082709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责令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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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4
合同纠纷
(2017)冀08民终2782号
被告
-
946339.6
一、维持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7民初6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三、被上诉人C某某、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L某某工程款人民币473169.80元,并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473169.80元工程款与被上诉人C某某、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不承担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64.00元人民币,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00元人民币,均由被上诉人C某某、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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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5
合同纠纷
(2016)冀0827民初67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才亚光,承德市双滦建筑有限公司
956653.08
一、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剩余工程款人民币473169.8元。 二、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其他工程款10313.48元。 三、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2015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L某某剩余工程款473169.80元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原告L某某为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11%的税率提供票据(扣除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提供的材料款外按923169.80元的价款提供)。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C某某、被告承德市双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被告宽城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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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6
其他
(2015)宽民初字第0191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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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新华创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宽城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0-20
2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2021)冀0802行初103号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2021-0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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