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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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1004民初281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Y某某,黄山市徽州区潜口镇中心学校 | 46881.52 | 一、被告J某某、J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B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7203.80元;
二、被告C某某、C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B某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6881.52元,扣除被告C某某、C某某、Y某某已垫付的款项15000元,被告C某某、C某某、Y某某还应赔偿原告B某某的各项损失31881.52元;
三、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7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822元,由被告J某某、J某某、C某某负担2640元,由被告C某某、C某某、Y某某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