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迭创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
赵苗淼
913202067494315824
30000万元人民币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新石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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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苏民申1420号
被申请人
-
--
准许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7-01-20
2
其他
(2015)淮执字第0330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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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6
3
其他
(2015)淮中商终字第00257号
被上诉人
-
523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上诉人江苏Y某某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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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1
4
其他
(2014)淮商初字第0078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23489
被告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货款52348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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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惠商初字第0033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宏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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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6
其他
(2014)温瑞保字第1254-1号
原告
原告:
浙XX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苑小区12幢502室,阁楼的房屋(产权证号:01000454**)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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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榕执复字第3号
申请人
-
--
驳回申请复议人W某某、W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4-04-16
8
其他
(2014)仓执异字第2号
申请人
-
4297834.79
一、被告福州宏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宏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547834.79元人民币。二、驳回原告无锡宏得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08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宏泽公司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书,宏得利公司2008年10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8)仓执申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得利公司在农业银行福州仓山三桥分理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8)仓执申字第13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得利公司在农行仓山支行人民币600000元。因第三人W某某、W某某系被执行人宏泽公司的股东,且开办时W某某、W某某于2001年4月20日分别投资人民币30万元和2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被执行人宏泽公司于2001年4月29日成立后,W某某、W某某于2001年5月8日通过现金自提的方式分别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和20万元,故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08)仓执申字第13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W某某、W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W某某、W某某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宏得利公司承担责任。被执行人W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宏得利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300000元。被执行人W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宏得利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200000元。被执行人W某某、W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08)仓执申字第133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缴税收据的缴款人均为宏泽公司,且2001年5月22日存入宏泽公司账户5万元的现金交款单中的交款单位为宏泽公司,2001年6月7日、6月13日存入宏泽公司账户4.5万、14.5万的现金交款单中未写明交款单位。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异议人W某某、W某某2001年5月8日从宏泽公司对公户头提出的50万元系用于购买太湖牌客车,并将剩余的现金存回宏泽公司账户。异议人提交的记账凭证、发票、票款分离专用发票、事业性收费票据、工资表、收费票据等证据亦无法证明异议人W某某、W某某将从宏泽公司账户提现的50万元中的部分资金用于公司注册成立初期的经营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W某某、W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宏泽公司的股东,抽逃其投入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宏得利公司承担责任。故异议人要求请求撤销(2008)仓执申字第1338号执行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W某某、W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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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4
9
其他
(2014)温瑞保字第1252-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对被告X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世纪苑小区12幢502室,阁楼的房屋(产权证号:0100045422)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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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其他
(2014)温瑞保字第1253-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对被告X某某享有的苏州东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5%股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及设定他项权利(保全期限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涂 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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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破产文书
--
--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4-06-17
2
破产文书
--
江苏政全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3-12-23
3
拍卖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宏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12-09-0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14-12-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淮商初字第0078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裕华超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14-1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