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弘益华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李兆露
91500106331557508T
600万元人民币
-
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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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沙税一所)许准字﹝2022﹞第(2514)号
新标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2-09-09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渝0113执1138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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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13民初811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天弘益华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渝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站
717294
一、被告重庆市渝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弘益华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货款358647元; 二、被告重庆市渝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天弘益华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以3586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计3340元,由被告重庆市渝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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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13民初8111号
原告
原告:
重庆天弘益华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渝路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站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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