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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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晋0107执40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7-08 |
2 | 合同纠纷 | (2020)晋01民终6950号 | 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1-20 |
3 | 合同纠纷 | (2020)晋0107民初4421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海利,Y某某 | 9133332.99 | 一、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403.27元,并支付原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截止到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3966664.72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万元、保全保险费17265元。
三、如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太国用(2015)第035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对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第三项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足额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39元减半收取3597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4 |
4 | 合同纠纷 | (2020)晋0105民初5273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海利,Y某某 | 7200000 | 一、冻结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720万元人民币。
二、查封被告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任村乡郝村使用权面积为71917.57㎡的土地。(土地证号:太国用(2015)第035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8-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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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晋0107民初4421号 | 被告 | 原告: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金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某某,Y某某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2020-09-16 | |
2 | 合同纠纷 | (2020)晋0726民初10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西金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