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仕德
9131011774809035XL
3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砖桥贸易城四区钢材市场F幢34-3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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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沪74执复5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H某某、H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执异4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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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2
合同纠纷
(2020)沪0115执异436号
被执行人
-
--
变更上海析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浦执字第782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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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3
其他
(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94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6660000
一、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万元; 二、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以3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如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松江星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H某某、H某某协商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某某号(单)1层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在最高额3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37593元,由被告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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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03-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来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浩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T某某、H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3-12-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H某某,上海奔潮贸易发展有限公司,H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4-06-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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