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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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浙06民终604号
被上诉人
-
1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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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2
合同纠纷
(2017)浙0624民初第5574号
原告
原告: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被告:
L某某
390000
一、确认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告L某某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19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15号街面南侧2间营业房腾空返还给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的租金30000元,并支付原告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日止以年租金360000元计算的营业房使用费(可扣除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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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3
其他
(2009)浙绍行终字第4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07-21
4
其他
(2009)浙绍行终字第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07-2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浙0624民初211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1-07-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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