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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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06民终604号 | 被上诉人 | - | 15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3-30 |
2 | 合同纠纷 | (2017)浙0624民初第5574号 | 原告 | 原告: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被告: L某某 | 390000 | 一、确认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告L某某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17年7月19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新昌县南明街道横街15号街面南侧2间营业房腾空返还给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被告L某某支付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6月20日起至7月19日止的租金30000元,并支付原告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日止以年租金360000元计算的营业房使用费(可扣除被告交付的履约保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8 |
3 | 其他 | (2009)浙绍行终字第4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09-07-21 |
4 | 其他 | (2009)浙绍行终字第4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09-07-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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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浙0624民初211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