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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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记5分并予以披露,披露期5个月(2023年5月29日—2023年10月28日) | -- | 凤阳县公管局 | 2023-06-09 | -- | |
2 | 与安徽盛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 |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记5分并予以披露,披露期5个月(2023年5月29日—2023年10月28日)。 ...更多 | -- | 凤阳县公管局 | 2023-05-29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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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33174 | (2024)皖1126执1121号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4-0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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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建安A﹝2024﹞000298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首次申请 | 2024-01-11 | 2027-01-10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皖﹞JZ安许证字﹝2016﹞003037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 2016-12-16 | 2025-12-15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皖建安C﹝2016﹞0056066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延期申请 | 2016-05-09 | 2025-05-09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GG20240428217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2024-04-28 | 2025-04-28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皖建安B﹝2021﹞0319337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首次申请 | 2021-09-16 | 2024-09-15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皖建安B﹝2016﹞0060045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变更申请 | 2022-06-21 | 2025-06-13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皖建安C3﹝2024﹞0008082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首次申请 | 2024-02-05 | 2027-02-04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皖建安C3﹝2024﹞0014513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首次申请 | 2024-03-13 | 2027-03-12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皖建安C﹝2016﹞0056068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安管三类人员延期申请 | 2016-05-09 | 2025-05-09 | 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合建审[2016]76号 | --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更多 | -- | 2099-12-3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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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5498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凤阳全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204823 | 被告凤阳全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量保证金2048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由被告凤阳全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3731号 | 被告 | 原告: 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7-27 |
3 | 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执101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皖1126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24 |
4 | 合同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638号 | 申请人 | - | 641632 |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全瑞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16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728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26 |
5 | 合同纠纷 | (2020)皖11民终485号 | 被告 | - | 40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0元,由上诉人J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5-18 |
6 | 合同纠纷 | (2019)皖1126民初5615号 | 被告 | 原告: 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W某某 | 403970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费3989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运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审计费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凤阳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6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皖1126财保69号 | 申请人 | - | 3312869.49 |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2869.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19-12-09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9)皖1126财保69号 | 申请人 | - | 3312869.49 | 冻结被申请人凤阳盛达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2869.4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19-12-09 |
9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皖1126民初193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24363.19 | 一、原告D某某的医疗费为106928.55元、误工费为27000元、护理费为11113.20元、营养费为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为56135.20元、鉴定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小计218276.95元,被告S某某赔偿其中的60%即139966.17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合计139966.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D某某的医疗费为106928.55元、误工费为27000元、护理费为11113.20元、营养费为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为56135.20元、鉴定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小计218276.95元,被告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中的20%即43655.39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46655.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D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596元,被告S某某负担1423元,被告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06 |
10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皖1126民初193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S某某,W某某,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14175.45 | 一、原告S某某的医疗费为37260.82元、误工费为27000元、护理费为11113.20元、营养费为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为30619.20元、鉴定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小计127703.22元,被告S某某赔偿其中的60%即76621.93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合计80821.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S某某的医疗费为37260.82元、误工费为27000元、护理费为11113.20元、营养费为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为1000元,残疾赔偿金为30619.20元、鉴定费2200元、二次手术费15000元,小计127703.22元,被告安徽东方立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其中的20%即25540.64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元,合计2694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S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20元,减半收取1604.6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411.48元,被告S某某负担894.84元,被告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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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皖1126民初33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X某某,L某某,X某某,F某某,X某某,M某某,X某某,L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D某某,X某某,Z某某,Z某某,C某某 被告: 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C某某,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3)皖11民终2956号 | 其他 | -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3 | -- | (2023)皖1126民诉前调549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皖1126民初4378号 | 其他 | -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
5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05民终8599号 | 第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1 | |
6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2)苏0507民初93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上海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瓴阅育人(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
7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9329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上海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瓴阅育人(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皖1126民初1749号 | 被告 | 原告: 安徽塔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4-20 | |
9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民初9329号 | 其他 | 原告: X某某 被告: 上海青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瓴阅育人(苏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3-23 | |
10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2021)皖1126民初1754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东方立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