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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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1)宁01民初1671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某 | 5630000 | 一、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支付56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6日);
二、被告王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9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宁01民终3605号 | 被告 | - | -- |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中上诉人预交的诉讼费3036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19)宁0106民初1715号 | 被告 | 原告: 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 605000 | 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第三人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60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60元,由原告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124元,被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第三人W某某负担6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22 |
4 | 其他 | (2018)最高法民申52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8-02-28 |
5 | 其他 | (2018)宁01执25号 | 申请人 | - | 12814795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147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若被执行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1-1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银立终字第1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5-08-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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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最高法民申528号 | 第三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