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11 |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22-10-21 |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鄂)质检(26029)许准字〔2019〕1646 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电梯使用登记 | 2019-03-27 | 2099-12-31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 梯11鄂02409(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电梯使用登记 | 2019-03-27 | 2099-12-31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 | JY34228010167146 | 食品经营许可 | 2023-02-20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2023-02-20 | 2028-02-19 |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鄂2801民初863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4元,减半交纳82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8-06 |
2 | 合同纠纷 | (2019)鄂28民终1735号 | 被上诉人 | - | 450000 | 准许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9-25 |
3 | 其他 | (2019)鄂2801民初1881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450000 | 一、被告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物。
二、被告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年租金450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诉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恩施远奕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4-26 |
4 | 其他 | (2016)鄂2801民初3289号 | 原告 | 原告: 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650000 | 被告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恩施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65万元,并按月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广告费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广告费15万元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违约金、广告费25万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算违约金、广告费25万元自2015年3月1日起算违约金)。
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恩施市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73×××4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交纳5150元,由被告恩施州松润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