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孙达
91442000766597728G
1618万元人民币
-
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26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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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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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起,在坦洲镇南坦路266号的富璟公馆营销中心内对外发布展示“富璟公馆位于坦洲城市空间发展双主轴南坦路与坦神北路交汇处,约5分钟车程即可到达珠海。...”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以及标示了“7大价值领创湾区入门级资产...3于人潮旺地,纵享都市圈繁华及租赁市场硕果...成就资产增值的财富宝地,钱途无限!”;“8大价值领创湾区入门级资产...2珠中港澳四地同城加速,聚合发展价值暴增”等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而销售广告单则未载明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制作费共计2300元,于2018年5月9日被我局坦洲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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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0.46(万元);其他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
中山市坦洲镇人民政府
2019-02-13
中市监工商坦洲处字〔2019〕22031号

裁判文书 6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2071民初22916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28000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544元,两项合计9916元(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9904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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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2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467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珠海市鼎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珠海市鼎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8元,减半收取计1409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094元(原告珠海市鼎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鼎隆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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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3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939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07958.41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199902.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1月16日的利息7468.93元、罚息395.68元、复利191.6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之后每年重定价日4月2日调整一次为(当年重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五年期以上LPR+123个基点)×1.5倍】。 二、被告Z某某逾期履行本案债务,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Z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大厦××号楼××层××卡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Z某某、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2192元,诉讼保全费1548元,合计3740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Z某某、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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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4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956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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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5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956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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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6
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4897号
被告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L某某,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19817.8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2547.02元、利息7113.3元、罚息293.18、复利157.5元(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分段计算,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9.33%计算,从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年10月31日按当日最近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加157基点上浮50%进行重新定价。 二、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中山市××镇××路××号××大厦××号楼××层××卡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确权地址中山市××镇××路××号××大厦××栋××层××卡【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就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L某某追偿,并且享有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涉案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4元,减半收取2272元,诉讼保全费1602元,合计3874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L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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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7
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26772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为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P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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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8
合同纠纷
(2019)粤2071民初24976号之三
被申请人
-
1600000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49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珠海分行账号为50×××52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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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9
合同纠纷
(2020)粤20民终272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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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0
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44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274800
驳回L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2元,减半收取2711元(L某某已预交),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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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开庭公告 4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2698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L某某,H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力天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1-13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粤2071民初22916号
原告
原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3-10-31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2)粤20民终4342号
被上诉人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7-25
4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021)粤0402民初25476号
被告
原告:
珠海市星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2-04-14
5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2648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市世信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尚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2-02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2071民初34897号
被告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L某某,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12-01
7
不当得利纠纷
(2020)粤0491民初211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珠海力天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1-06
8
不当得利纠纷
(2020)粤0491民初2114号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珠海力天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9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20)粤2071民初3024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中山市三宝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07
10
不当得利纠纷
(2020)粤0491民初2114号
其他
原告:
L某某
被告:
珠海力天世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