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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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4)粤0111执3673号 | 2024-04-16 | (2023)粤0111民初2546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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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147 | (2024)粤0111执367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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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1民初25466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上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47888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上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货款4788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788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广州上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78元,原告负担120.81元,被告负担529.97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退回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2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1-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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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服务合同纠纷 |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裁判文书 | 中介合同纠纷 | 山东鼎合盈顺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3-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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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14民初573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2 | -- | (2024)沪0114民初5737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谦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3 | -- | (2024)沪0114民初70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之普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25466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上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0111民初25466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上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基源巧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