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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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闽0702民初95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伟 | 135291.1 | 一、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违约金55149元(包含装修超期交付违约金36208元及楼梯安装违约金18941元);
二、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扫尾工程款5000元;
三、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退还代垫款35160元及违约金4508.18元;
四、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退还阳光房建设款20500元及占用费2269.92元;
五、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装修质量赔偿款12704元;
六、陈伟对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X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5.60元,减半收取2047.80元,由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共同负担1459.88元,由X某某负担58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5-16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闽0702民初24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 -- | 准许X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5.10元,减半收取计1847.55元,由X某某负担 ...更多 | 2022-0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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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南平市依美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