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张珂
91445200618225789K
148269.3617万元人民币
-
揭阳市东山区建阳路联泰花园1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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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1

法院公告 97

开庭公告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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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榕江e贷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其他
被通报的APP应在9月21日前完成整改及反馈工作
--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3-09-15
--
2
违规转让信贷资产
其他
罚款30万元
300000
中国银保监会揭阳监管分局
2020-12-21
揭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
3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罚款二十万元
200000
中国银监会揭阳监管分局
2017-06-07
揭银监罚决字〔2017〕4号
4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其他
警告
--
中国银监会揭阳监管分局
2017-06-07
揭银监罚决字〔2017〕7号

裁判文书 16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5203执恢145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2023)粤5203执恢1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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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2
--
(2023)粤5202执143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S某某、Z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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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3
--
(2023)粤5203民初1993号
其他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被告:
Y某某
234160
一、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借款本金2307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4月20日,利息为577.63元、逾期利息为11357.38元、复利为227.85元,共计为12162.86元;2023年4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7%上浮50%计收复利); 二、被告Y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为追讨上述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3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735元,合计4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Y某某负担;该款由被告在付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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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4
--
(2023)粤5203民初1991号
其他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被告:
C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39995.89
一、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与被告C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的《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楼)》(合同编号揭农商行一手楼按借字[2021]第1××7号)于2023年8月9日起解除。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借款本金632407.8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以每月应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收;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632407.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加息30%计收;复利以应付未支付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日按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息30%计收,抵除被告C某某已付还的利息37815.19元)。 三、如被告C某某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以C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道××广场××路××栋××梯××号房产[产权证号:粤(2020)揭东区不动产证明第0××0号]在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本判决第三项中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C某某的债务时,被告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C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588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减半收取计5340元,保全费3970元合共9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C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付还原告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本院不另做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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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5
--
(2023)粤5203民初1992号
其他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
被告:
L某某,L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37137.08
一、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与被告L某某、L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一手楼)》(合同编号揭农商行一手楼按借字[2020]第1××6号)于2023年8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借款本金530768.0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以每月应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收;逾期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3076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加息30%计收;复利以应付未支付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日按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息30%计收,抵除被告L某某已付还的利息32673.01元)。 三、如被告L某某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以L某某、L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揭阳市揭东区××道××广场××路××栋××梯××号房产[产权证号:粤(2020)揭东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在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L某某对被告L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判决第三项中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L某某的债务时,被告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L某某、L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369元。 七、驳回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保全费3420元合共8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L某某、揭阳市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付还原告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本院不另做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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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6
--
(2021)粤5202执13号之六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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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7
--
(2023)粤5202执48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G某某、L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岗支行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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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3
8
--
(2021)粤5202执1641号之五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揭阳市伟邦投资有限公司、W某某、吴伟波、H某某、W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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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9
--
(2023)粤5203民初384号
其他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
被告:
揭阳市好运汽贸有限公司,C某某,H某某,L某某,H某某
--
准许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06元,减半收取10353元,由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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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10
合同纠纷
(2022)粤5202执恢5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H某某、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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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法院公告 9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C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额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L某某,H某某,丰顺县永丰木材有限公司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W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Y某某,Z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6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C某某,广东冠昌钢业有限公司,广州朝亨贸易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7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C某某,广州朝亨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冠昌钢业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08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Z某某、广东冠昌钢业有限公司、广州朝亨贸易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31
9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Z某某、广东冠昌钢业有限公司、广州朝亨贸易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3-12-31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Y某某,Z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3-10-29

开庭公告 13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
被告:
H某某,丰顺县永丰木材有限公司,曾洁平金额,L某某,C某某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3)粤5202民初4289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3
--
(2024)粤5202民初80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4
--
(2024)粤5202民初64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13
5
--
(2024)粤5202民初194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Y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3-04
6
--
(2024)粤5202民初19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Y某某,W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7
--
(2024)粤5202民初186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P某某,H某某,P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9
8
--
(2023)粤5202民初4390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揭阳市金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揭阳市和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0
9
--
(2023)粤5202民初444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C某某,C某某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2024-01-29
10
--
(2024)粤52民终114号
被上诉人
-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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