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阳光中学

正常 华中
崔玉民
12411200769455434D
755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豫1202民初37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三门峡市阳光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181632.49
本院认为,原告M某某就读于被告阳光中学期间,在课间下楼梯时被被告W某某推倒并导致其受伤,被告W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告Z某某、W某某作为被告W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W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被告W某某就读于被告阳光中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阳光中学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并应定期对在校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以便在校生在学校的学习等活动中有安全意识。因(2019)豫120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被告责任进行了划分,且在该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次原告起诉费用系上次起诉后产生的费用,故责任比例仍应按照被告Z某某、W某某承担70%,被告阳光中学承担30%进行赔偿。因被告阳光中学在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M某某主张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发票10张,有发票予以印证,该项费用为22239.7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住院19天,该项费用为95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住院19天,该项费用为38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9522元/年标准计算,未超法律规定,住院19天,该项费用为2057.32元。6、伤残赔偿金: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计算,M某某为十级伤残,该项费用为68401.94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8、鉴定费700元,有发票予以印证,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情况、复查情况及提供火车票据,扣除M某某住院期间M某某2019年7月12日、7月16日分别从洛阳至三门峡和三门峡至洛阳的车票,鉴定时交通费酌定为100元,该项费用为710.5元。上述各项合计100439.52元。结合事故责任比例,被告Z某某、W某某负担70307.66元,被告阳光中学负担30131.86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按照30%即1500元,根据保险条款不属于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赔偿范围,应由被告阳光中学予以承担。剩余28631.56元由被告人寿财险三门峡支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Z某某、W某某赔偿原告M某某各项损失共计70307.66元。 二、被告三门峡市阳光中学赔偿原告M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M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631.56元。 四、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已减半),由原告M某某负担5元,被告Z某某、W某某负担805元,被告三门峡市阳光中学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5-25
2
其他
(2019)豫1202民初59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三门峡市阳光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33748.99
一、被告Z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23624.2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1012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Z某某、W某某负担224元,被告三门峡市阳光中学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3-18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上诉人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2
2
--
--
上诉人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2
3
--
--
上诉人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0
4
--
--
原告
原告:
三门峡市阳光中学
被告:
S某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3-12-04
5
劳动争议
(2023)豫1202民初2830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三门峡市阳光中学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3-07-17
6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20)豫1202民初37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W某某,W某某,Z某某,三门峡市阳光中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2020-05-0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