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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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281民初11692号 | 原告 | - | 78219.2 | 一、被告青岛特瑞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109.6元,并承担以货款39109.6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青岛特瑞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被告青岛特瑞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青岛特瑞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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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382民初2422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2-03-3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浙江弗而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