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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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京0102民初836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1 被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 | 140713.49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给付原告Z某某1医药费176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800元,残疾赔偿金11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45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43163.49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原告Z某某1负担201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负担2916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17-11-16 |
2 | 其他 | (2017)京02执605号 | 申请人 | - | 556841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五万六千八百四十一元五角三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油联万家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Y某某 ...更多 | 2017-11-03 |
3 | 其他 | (2017)京02执606号 | 申请人 | - | 564755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油联易家(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六万四千七百五十五元三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油联易家(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油联易家(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1-03 |
4 | 其他 | (2017)京02执保111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 2017-07-03 |
5 | 其他 | (2017)京02执保107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服务中心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 2017-07-03 |
6 | 其他 | (2017)京02执60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147号裁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Y某某 ...更多 | 2017-04-26 |
7 | 其他 | (2017)京02执605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148号裁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主执行官Y某某 ...更多 | 2017-04-26 |
8 | 人格权纠纷 | (2016)京02民终729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9-12 |
9 | 人格权纠纷 | (2016)京02民终729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9-12 |
10 | 人格权纠纷 | (2016)京02民终729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