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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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8363号 | 原告 | 原告: 黑牡丹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 | 22017 | 被告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黑牡丹纺织有限公司预付款22017元及逾期利息(以2201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5元,由被告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上述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2-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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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苏0411民初8363号 | 原告 | 原告: 黑牡丹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北控安耐得环保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