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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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鲁1302民初10095号 | 被申请人 | - | 700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久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光经贸有限公司、S某某、L某某、S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6-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