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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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591民初3565号 | 其他 | - | 43840 | 被告高某某应支付原告湖州某建材公司货款438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4-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