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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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吉0102民初4309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长春市伊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伊海丰 | 20452 | 一、长春市伊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N某某劳务报酬20452元;
二、驳回N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长春市伊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