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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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7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924行初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原告G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2020-07-31
2
合同纠纷
(2019)冀0924民初357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13585
一、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车辆维修款13585元; 二、驳回原告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对被告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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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3
其他
(2019)冀0924民初142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辛集供销社百货门市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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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4
其他
(2019)冀0924民初185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10800
准许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担负
2019-03-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1396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淑琴超市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10000
准许海兴县淑琴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兴县淑琴超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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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849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15951
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海产品货款计159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元,由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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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7
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650号
被告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21052
1、被告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餐费21052元。 2、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被告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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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651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新明办公劳保用品门市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6819
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海兴县新明办公劳保用品门市部货款68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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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9
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544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绿色家园美食厅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56635
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餐费566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8元由被告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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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执2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冀0924执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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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开庭公告 1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命令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22-08-09
2
其他
(2021)冀0924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一案。,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22-04-06
3
其他
(2021)冀0924行初1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22-04-06
4
其他
(2021)冀09行终372号
其他
-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22
5
行政处罚
(2020)冀0924行初11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20-05-27
6
修理合同纠纷
(2019)冀0924民初357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19-04-12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924民初142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辛集供销社百货门市部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19-03-14
8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2019)冀0924民初185号
原告
原告:
海兴县振达汽车电器维修部,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19-03-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849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18-08-01
10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18)冀0924民初650号
被告
原告:
海兴县宝军酒楼
被告:
海兴县辛集镇人民政府,海兴县辛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海兴县人民法院
2018-07-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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