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齐敏香
912110213189439659
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夏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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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11021004042422
旧标准
--
省内企业开业登记注册许可信息
--
2025-02-08
211021
2
130011291975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
小型汽车
2020-05-06
2099-12-31
辽阳市公安局
3
130010325960
新标准
机动车登记证书
大型汽车
2020-05-06
2099-12-31
辽阳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1021民初1285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本案按N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5-16
2
--
(2023)辽0304民初240号
第三人
原告:
K某某
被告:
L某某,Q某某
495000
一、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K某某欠款495000元;二、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K某某负担275元,由L某某负担8725元。保全费3120元,由L某某负担。K某某已向本院申请胜诉退费,应予退还8725元。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8725元,如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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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追偿权纠纷
H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3-10-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追偿权纠纷
H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3-07-30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23)辽1011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2
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1021民初200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辽阳县人民法院
2023-07-06
3
追偿权纠纷
(2023)辽1011民初410号
原告
原告:
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辽0304民初189号
被告
原告:
K某某
被告:
L某某,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2023-03-08
5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辽1021民初229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辽宁君恒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辽阳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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