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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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闽0902民初2572号 | 原告 | 原告: 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被告: Z某某晒 | 34850 | Z某某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试验场款项348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8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Z某某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1-10 |
2 | 其他 | (2017)闽09民初325号 | 原告 | 原告: 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被告: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1251572.4 | 一、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支付违约金1251572.4元;
二、驳回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98元,由宁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担200000元,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