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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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粤06民终7942号 | 上诉人 | - | 1595.1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3.90元(H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1595.10元),由H某某负担1413.9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0元。H某某、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经其各自申请,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19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641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 | 797.55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H某某赔偿事故各项损失合计36239.94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7.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497.5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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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粤0606民初641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21 | |
2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18)粤0606民初6410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兴霖家具有限公司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09 |